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103号颁布时间:2005-12-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