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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101号颁布时间:2005-12-1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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