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1日 沪国税进[2005]4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
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通知》中所列的含金产品,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持
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
《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手续。
二、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审核相关电子信息。
对审核无误的,退税部门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
并对《免税证明》进行编号管理。
《免税证明》不通过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开具,但对有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
仍应依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三、为与纳税申报相衔接,企业和退税部门应在纳税申报前完成当月《免税证明》
的申请和出具工作。
四、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已开具《免税证明》的出口含金产
品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栏目中,并持《免税证明》向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日内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据此办理《免税证明》的税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相应的《免税证明》
“备注”栏内签注核销情况。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
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开具《出口含金产品补税通知单》(见附件),交征税部门向企业
补征已免征的税款。
六、对已按总局《关于暂停含金产品出口退税审批的紧急通知》(进便函[2005]
052号)要求暂停审批的出口含金产品,应根据不同出口日期,按本通知的有关规
定执行免税或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各分
局必须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在排除骗税嫌疑后才能办理退(免)税的正式申
报。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含金产品补税通知单
编号:
税务所: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为 ),
出口的下列含金产品因未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请予以补征增值税。
单位:元
免税证 出口商品 出口销售额
明编号 出口发票 出口日期 出口商品名称 数量 美元 人民币 备注
1 2 4 5 6 7 8 9
总计
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联,由退税部门填写。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交征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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