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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08-31

     2005年8月31日 沪国税进[2005]4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 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出口《通知》中所列的含金产品,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持 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 《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手续。   二、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审核相关电子信息。 对审核无误的,退税部门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 并对《免税证明》进行编号管理。   《免税证明》不通过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开具,但对有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 仍应依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三、为与纳税申报相衔接,企业和退税部门应在纳税申报前完成当月《免税证明》 的申请和出具工作。   四、出口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已开具《免税证明》的出口含金产 品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栏目中,并持《免税证明》向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日内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据此办理《免税证明》的税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在相应的《免税证明》 “备注”栏内签注核销情况。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 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开具《出口含金产品补税通知单》(见附件),交征税部门向企业 补征已免征的税款。   六、对已按总局《关于暂停含金产品出口退税审批的紧急通知》(进便函[2005] 052号)要求暂停审批的出口含金产品,应根据不同出口日期,按本通知的有关规 定执行免税或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各分 局必须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在排除骗税嫌疑后才能办理退(免)税的正式申 报。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含金产品补税通知单                             编号: 税务所: 公司(纳税人登记号为      ), 出口的下列含金产品因未按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请予以补征增值税。                   单位:元 免税证                  出口商品 出口销售额 明编号 出口发票 出口日期 出口商品名称  数量  美元 人民币 备注  1    2    4    5     6    7  8  9 总计 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联,由退税部门填写。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交征税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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