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7日 沪国税征[2005]14号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
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
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并于年检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与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
和处理情况,以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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