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本
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本市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会计
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83号)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22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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