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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4]180号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沪地税流[2004]18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企业)承接本市建筑安装业务的 营业税征收,经研究,自2005年1月1日起,外商企业承接本市建筑安装业务的, 统一调整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由工程总包人扣缴分包、转包人营业税” 的办法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具体按《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由总包人 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的具体实施办法》(沪税政一[1994]44号) 的规定执行。   对外商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 原征税办法缴纳营业税;对2005年1月1日后完成的在建工程的建安工作量,统 一由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建筑业营业税。   请各分局抓紧,做好征收办法改变后的各项管理和衔接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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