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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13号 颁布时间:2005-06-24

     2005年6月24日 沪地税所二[2005]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 牌照的拍买费用)的50%自所得中减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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