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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4号 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沪国税流[1997]5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4819工厂在沪所属单位上海海 申消防器材厂和上海海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4822工厂在沪 所属单位上海海镇工贸实业公司,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税 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   三、经核定,上述3户企业1995年应缴增值税分别为:上海海申消防器材厂 133918.43元,上海海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0元,上海海镇工贸实业公 司15838.17元。   四、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 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   五、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企业 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直接转作资本公积金。   六、具体退税手续,按市局《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操作管 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税政[1996]3号]办理。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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