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1日 沪地税稽[2005]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
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中心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试点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沪交货[2005]74号)中,将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按小时计
费的规定调整为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鉴此,市局决定增加伍角
票面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伍角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票样附后),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规格
尺寸为:130×70=80K,伍角定额发票代码:231000579851,
包装规格为:100份/本,100本/包。
二、伍角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自2005年3月启用。
三、伍角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
管理,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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