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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04-05

     2005年4月5日 沪国税进[2005]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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