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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5]4号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沪国税外[2005]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 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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