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 沪国税稽[2005]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
本市欠税公告机关是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及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以下称各分局)。
二、分级公告欠税
(一)企业、单位等纳税人欠缴税款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由各
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公告。
(二)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分
局按规定时间汇总后上报市局公告。
(三)凡需由市局公告纳税人欠税信息的,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于每
季度或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三、欠税公告的渠道和形式
各分局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按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有条件的分局还可利用广播、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四、欠税公告的时间
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公告相关纳税人欠税情况,具
体公告日为季度结束后的第3天(遇休假日顺延),公布欠税公告的起止时间为15
天,欠税公告的公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收回欠税公告。
五、欠税公告的内容及文本格式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全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定注册地址、经
营地址、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全称)、业主姓名、纳税人税务登记
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欠税税种、欠
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以上欠税公告应当使用市局统一规定的欠税公告文本格式(详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
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统筹安排,明确责任,特别是征管、稽查、计统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
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实、抓好,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
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
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分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
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
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
人主动缴清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分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
法,规范有序开展欠税公告工作。正式公告欠税前,各分局有关职能部门应仔细核实
确认纳税人以前年度的陈欠余额(指在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12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累计欠税金额)和本年度的新欠余额,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欠税公告
决定。公告后,各分局应当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催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
用相关的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
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各分局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各分局要以实施试行
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清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
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
反映。
附件: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附件:《欠税公告文本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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