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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4]124号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沪地税地[2004]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和备案管理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或市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 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设在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的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市局受理窗口,下同)提出减免申 报,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凡不属市财政局受理的其他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减免,各 区、县财政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占用耕地 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由市财政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资料为:相关的用地批文、《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和《耕地占 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其中《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和占用耕地1000亩 (含1000亩)以上的用地批文(包括《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应报 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关于契税减免申报和备案管理   (一)凡属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或市政府 确定的特殊项目(指继续由市房地局登记处办理权属登记的市政府指定项目,下同),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市局受理窗口提出减免 申报,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不属市财政局受理的契税减免项目,凡由单位提出契税减免申报的,各区、 县财政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契税计税金额 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市财政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 案。凡属个人提出契税减免申报的,由各区、县财政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 15日内自行备案。   备案资料为:与减免申报相关的批文或认定书、《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其中《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按下 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各区、县财政局审核人员应于审核当日在《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 或《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注明减免耕地 占用税或契税的金额及有关减免的依据,加盖征收机关征收业务专用章后,将《耕地 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或《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纳税人留存联)退申 报人。   2、市局受理窗口审核人员自受理减免申报之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市 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自收到相关资料之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制发(指符合减 免规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市局 受理窗口。《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市局受理窗口留存,第二联市财政局留存。   市局受理窗口应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日,开具《耕地占用税减免核定书》或 《契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贴花》,以保证将减免凭证发至申报人。   3、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 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二)对原委托浦东新区财政局征收管理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从2005年1 月1日起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管理。   (三)耕地占用税收入和特殊项目的契税收入继续全额解入市级金库。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84号)中不征契税的管理事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略)    2.《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略)    3.《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通知书》(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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