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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稽[2004]87号颁布时间:2004-12-24

     2004年12月24日 沪国税稽[2004]8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日前,市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国税为:131000560151; 地税为:231000500151,包装规格:200份/包;2000份/箱。 工本费为1.30元/份。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   三、根据总局通知要求,设计《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 第一联存根联(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开票联(税务机关留存)。其规格尺 寸:190×130=32K,50份胶头,包装规格:50份/本;40本/包, 使用30克打字纸印制。   四、本市确定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小额的标准为1,000元以下(含 1,000元)。   五、下列特殊行业仍使用行业发票:   1、本市个人的房屋买卖,仍使用《个人房屋出售发票》。   2、本市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买卖、转售、拍卖中,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 仍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试点区内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 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但在试点区外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应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3、各区县的集贸市场交易,仍使用《上海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六、本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今后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 式样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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