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4]89号颁布时间:2005-01-07

     2005年1月7日 沪国税稽[2004]8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 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 导同意,从2005年起,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 及时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有关货运抵扣、废旧物资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抵扣等清单;   (四)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 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其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在上海财税网站 公布。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提高电子申报的质量,本市将使用统一的电 子申报软件。   六、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静安、虹口、松江3个区 税务局试行,其他税务分局应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逐步推行。   七、各分局应对未试点使用新申报表的一般纳税人重申纸质报送《资产负债表》 和《利润表》,并组织人员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报表数据输入CTAIS,并充 分利用报表数据信息。   试行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