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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1-10

     2005年1月10日 沪国税进[2005]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 [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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