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4日 沪国税流[2004]7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补
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备案手续时,
除了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供其属于符合
免税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有关证明,即复合预混料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单
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上海市饲料工作
办公室出具生产条件认可意见的《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样表见附件2)。
二、经与市各有关部门征询,确定目前本市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上海市饲料质
量监督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下发后,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则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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