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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3]18号颁布时间:2003-04-14

     2003年4月14日 沪国税稽[2003]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 30号)规定,年内将开展六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税务分局要继续把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抓紧、抓实,并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稽查(管)科、征管科、税政科等职能科室 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200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内容、对象及要求(详 见《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应注意通盘考虑,突出重点,一员进厂、 各税统查,避免重复交叉检查。要制订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排出应查 企业名单,化突击为经常,分阶段实施,并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 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果和检查质量。   (三)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 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做到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四)加强征管。各税务分局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就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和税 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切实加以解决。   二、时间安排与总结报告   (一)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的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在4-6月 份内进行,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1)和《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上报市局流转税 处、稽管处。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考虑到年度汇算清缴因素,检查实施时间安排 在下半年,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5) 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稽管处。   (三)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税务分局在做好准备工作后,即开展检查工 作,在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和填制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3)、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足球俱乐部统查情况统计表》(附表4)报送市局流转税 处、所得税一处、所得税二处、稽管处。   (四)对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的专项检查工作从4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10 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建安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报送 市局稽管处。   (五)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专项检查,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年 度清算工作进行,检查工作至8月底前结束,各税务分局要做好统计和总结工作,于 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填制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7)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管处。   (六)对预提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自7月份开始,为期三个月,报送总结报告等其 他具体要求由市局另行布置。   三、其他事项   (一)为了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各税务分局可在完成市局 布置专项检查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其他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与结果应 在10月底前报送市局稽管处。   (二)为了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税务分局在报送纸 质文件的同时,报送电脑软盘,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 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三)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各税务分局发现并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略)    2.《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报送明细表》(略)    3.《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汇总统计表表式》(附表1-7)(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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