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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2]14号颁布时间:2002-02-22

     2002年2月22日 沪国税外[2002]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指的“当期应纳税额”是指年度应纳税额。每个年度终了 后纳税人应提供已售房产的明细资料(如销售价格、面积、对应的预售价格和对应的 已预缴税款等),并附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预售房 产预征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    当“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对当年预售的房产,仍应按《通知》第二条 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准确计算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成本和费用。纳入可售房地产总成本、 费用的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对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后继续发生的各类工程配套设施费用,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后,可于销售房地产时预提,项目结束后其余额部分按规定补(退)企业所 得税。    三、《通知》第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企业,其房屋出租 成本的计算,比照《通知》及本文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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