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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9号颁布时间:2003-03-24

     2003年3月24日 沪国税进[2003]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 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转发给你们, 请阅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 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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