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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56号颁布时间:1998-07-01

     1998年7月1日 沪地税地[1998]56号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 附加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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