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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参建住宅回购合同(协议)》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94号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沪地税地[1998]94号   近接有的税务分局反映,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将其投资参建的 成品房以投资加利息的方式被其合作投资开发的另一方回购,对此双方签订的《参建 住宅回购合同(协议)》应如何贴花的问题。经研究,为规范对此类合同(协议)的 印花税征管,现就《参建住宅回购合同(协议)》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其一方将其投资参建的成品房以投 资加利息的方式被其合作投资开发的另一方回购所书立的《参建住宅回购合同(协议)》, 其合同标的表明是参建项目回购的,应属于印花税税目购销合同列举的范围(包括供 应、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由回购双方当事人各自按 该合同(协议)历记载的回购全部款项计算的合计金额,依“购销合同”的万分之三 税率计算贴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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