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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上海东安、大同资产评估单位为房地产转让涉税评估机构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65号颁布时间:1998-08-26

     1998年8月26日 沪地税地[1998]65号   根据沪地税地[1996]3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经审核,上海东安资产评估事务所、上海大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具备所规 定的条件,认定为房地产转让的涉税评估机构,可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涉税评估业 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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