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47号颁布时间:1998-04-21

     1998年4月21日 沪地税一[1998]4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 117号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 一、二批名单下发给你们,第一批名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名单从 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 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由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通知税务征收 分局,按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免税办法及不 征营业税名单另行下文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附件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