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1日 沪地税一[1998]4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
117号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第
一、二批名单下发给你们,第一批名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名单从
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
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由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通知税务征收
分局,按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免税办法及不
征营业税名单另行下文通知。
附件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附件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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