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公司等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待业和下岗人员就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76号颁布时间:1998-07-09
1998年7月9日 沪地税一[1998]76号
为了支持本市“再就业工程”的有效实施,经研究,对纳入本市劳动部门管理并
取得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本市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公司等就业服务机构,为解
决下岗待业人员就业而进行劳务输出,从事用工单位需要工种及一些临时性、季节性
的工作,用工单位将服务人员工资等费用直接支付给就业服务机构,可就其收到的全
部收入扣除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工资和为上述职工解缴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
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符合上述范围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劳务输出的收入和支出单独核算,建立台帐,
对核算上不健全的单位一律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