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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98号颁布时间:1998-11-06

     1998年11月6日 沪国税流[1998]198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 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是指以受货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对受货 机构使用总机构发票开具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通知》所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是指以受货机构名义和帐户收取货款的行 为。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税务征收机关对有关受货机构经营行 为的确认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对其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回。对此之前受货机构发生 《通知》所列经营行为的,如果总机构未交纳税款的,可以追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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