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21日 沪国税流[1998]17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
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
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税政一[1994]109号)
中第一、二条规定的货物,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
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增值税征收率也由6%调减为4%。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
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