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1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沪国税流[1998]161号   近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 少于30%的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也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对其他废渣的范 围如何掌握的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为便于各单位掌握, 并考虑到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废渣的范围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 钒尾渣、高炉干渣。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