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1日 沪国税流[1998]85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沪国税流[1995]52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4号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补充规定》继续执行至1998年
底。我局沪国税流[1995]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
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
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