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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97号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沪国税流[1998]9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78号]转发你局,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文中第三条规定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 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 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文中第二条新增列的免税产品在1998年6月1日后收到专用发票的, 不论发票何时开具,均不得作为进项税额再行抵扣,应转入相应产品的成本。   三、对新增列的免税产品在1998年6月1日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 部分仍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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