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9]53号颁布时间:1999-07-06
1999年7月6日 沪税外[1999]5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的规定,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种类和换证范围
此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
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
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每种证件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种,按不同颜色
区分。
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
的分支机构(包括临时来沪从事经营活动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换证方法
(一)核发证件机关。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仍实行由
市局统一审核、统一制证的方法。鉴于浦东新区财税局所属企业量多面广,市局将指
派专人现场审核、发证。
(二)换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时,应按填表说
明如实、完整地填写税务登记表内的各项内容,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批准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统一代码(复印件);
4.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换证的时间安排。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时间从1999年
8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8月1日起统一
启用新版税务登记证件。企业新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应在8月中旬前上交市
局审核、制证。10月1日至10月8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单位应在10月8日之
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报送市局。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
务登记证件。对资料报送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换证手续。
(二)为简化手续,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
业,可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三)此次换证,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
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
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此次换证分别按国税和地税两种版本同时核发,收费
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和我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不得以
任何理由变相乱收费或多收费,发现有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