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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换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征[1999]67号颁布时间:1999-10-18

     1999年10月18日 沪国税征[1999]67号   市局《关于对本市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换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 通知》[沪国税征(1999)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税务分局 来电反映在具体执行上有些困难。按照市领导“查处案件既要坚决有力打击犯罪、规 范经济秩序、又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促进发展,两者都应兼而顾之”的批示精神,现 对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换用千元版的范围”第1点有关乡镇办、村办经营性企业作 如下解释:对一些投资大、经营地固定、纳税情况稳定,现已改制成责任有限公司或 股份制公司,且已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的这些企业不要再按乡办、镇办企业 对待。对第1点中未涉及本市私营企业的问题,各税务分局可根据其余五点的规定分 别确定。   二、关于“换用‘千元版’的范围”第5点中对新办企业作如下解释:   1.属于户管迁移的,投资较大,经营地固定,在原迁出地纳税正常的;   2.由区、县政府引进招商的工贸型企业,且投资和规模较大,经营地固定的;   3.本市引进的企业中,有一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沪投资 新办的所属同类型企业。   对上述三种情况,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3个月内,可适 量供应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一些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规范,经营中主要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 的企业,在实际经营单件产品价格超过万元,确需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企 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批准,可每次供应壹本“万元版”专用发票,用完 验旧供新。但每本使用不得超过2个月,对尚未用完的,需在隔月的5日内按销毁办 法进行销毁。   四、有关发票供应数量问题,原则上按文执行,对有些企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 正常,经营中确有需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适当增加供 应本数,但要加强监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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