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沪国税流[1999]3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
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实
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你们应对所辖管户中有粮棉收储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目前的纳税状况
及以前年度的欠税情况,并根据企业的状况,按照本文精神,与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发
展银行联系,将企业的应纳税额及欠缴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
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2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储
企业采取新的信贷管理措施,实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以来,一些地区反映,基
层农业发展银行与税务部门在企业缴纳税款问题上理解不一,个别地方已影响企业当
期实现税款的缴纳。为了保障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税款缴纳
入库问题明确如下:
粮棉收储企业销售粮棉油的货款回到企业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后,
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当保障支付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具体可采取按企业每次销
售回笼货款的3%预提,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存储,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
限内,由当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以函件的形式向当地农业发展银
行发出通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据此通知企业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对粮棉收储企
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可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基层税务部
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协商,逐步清理。
税收是维持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发展
银行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区分资金性质,按照“税、贷、货、利”的顺序和
原则,统筹安排好企业的资金。既要及时收贷收息,又要遵守国家税法,确保企业应
缴税款及时足额地解入国库。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