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从上海大金协昌空调有限公司取得的与技术指导费相关的费用征收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5-28
1999年5月28日 沪税外[1999]35号
你局《关于与技术指导费相关的费用是否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的请示》
[闵税发(1999)3号]收悉。关于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因提供技术而向上海
大金协昌空调有限公司收取技术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是否应并入
专有技术使用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日本大金工业抹式会社向上海大
金协昌空调有限公司收取的日方技术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交通、通讯等费(无论以
何种方式支付)均应作为与提供专有技术相关的费用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