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7-22
1999年7月22日 沪国税征[1999]4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税务登记问题作补
充规定如下:
本市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市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今后新
成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先到市税务局稽管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到核
准指定的税务分局具体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
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
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
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