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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58号颁布时间:1999-10-18

     1999年10月18日 沪国税流[1999]15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5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 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 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钢结构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可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对铁塔、护栏、隔离栅的征税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 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上述两个文件中所称的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是指工 业企业跨省市销售安装铁塔、护栏、隔离栅的业务。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 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 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 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6日 国税函[1999]60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 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 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 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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