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57号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沪国税流[1999]15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1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已
按10%的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允许按13%的扣税率调整其进项税额,
调整的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可以作为10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差额部分=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13%-10%)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按13%税率计算抵扣的时间,
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国税发[1999]13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
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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