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沪国税流[1999]3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本市对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
64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
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