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8号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沪国税流[1999]18号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1999年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布置如下:   一、凡在1999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均要参加年检。   二、1999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1999年3月1日至1999年5月3 1日止。从1999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1999年上海市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年检合格的纳税人必须在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上加贴国家税务总局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99-*******,前二位为各单位代 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1999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审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 加盖。   四、1999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1.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除符合沪国税流(1998)1 59号文规定的企业外]、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对下列两类企业应重点检查:一是税收负担达不到正常水平的企业,特别是 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混乱或计 税不实的企业。主管税务分局要对这些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 检,待彻底查清问题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1999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于1999年 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六、《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收费款项 的报送,年检资料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 0号文、沪国税流(1997)14号文、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文、沪国 税流(1998)4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