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重新进行审批的通知
沪税稽[2001]102号颁布时间:2001-10-15
2001年10月15日 沪税稽[2001]10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
5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必须对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清理,凡
最大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要重新予以审批,审批权限按《上海市防
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暂行)》(见附件)执行。
二、重新审批时,对确实需要而且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企业,各分局
要尽快予以批准,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三、对经重新审批后的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发生变更时,
由各分局按各级领导的审批意见,通过发行系统对该企业的最大限额进行修改。
四、对经营活动中不需要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根据其实际需要
批推其使用小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企业要
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各分局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上述清理及开具大面额票的重新审批工作;
11月26日前将本分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上报市局(放“/PUBLIC
/sjsfl/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目录)。此项统计工作通过“最高开票限额
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完成,市局已将该软件及使用说明放在市局“/PUBLIC/sjggl/
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目录下,请各分局下载后按使用说明安装、操作。
附件:上海市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暂行)
2001年10月10日
一、为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的发生,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在一
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分局稽管科长审批。
三、凡本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在十
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由分局分管局长审批。
四、凡本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在百
万元以下(含百万元)的,由市局稽管处分管领导审批。
五、凡本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在百
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分管局长审批。
六、对确实需要而且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
开票限额审批时,要尽快予以批准,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七、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
由分局根据各级领导的审批意见负责具体实施。
八、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按本规定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