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发票认证抵扣后销售方擅自作废的税收问题的批复
沪税稽[2001]100号颁布时间:2001-10-14
2001年10月14日 沪税稽[2001]100号
长宁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发票认证抵扣后销售方擅自作废的税
收问题的请示》(沪税长发[2001]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
问题批复如下:
一、不论纳税人是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也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受票,对作废发
票引起的涉税处理,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
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
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
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
专用发票。
三、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
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
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
价格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
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
证。
四、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
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五、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在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仅在开票系统中按
“作废”操作,而未按规定同时在纸质发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购货方因
难以辨别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已作废,在密文相符通过认证的情况下,据以抵扣税
款,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对此,各单位要通过税务稽查协查网络积极核查,一
经查实,对销售方要依法追缴并进行处罚。同时,对收受无真实货物交易各类增值税
发票,经查实后,对购销双方都应按有关规定补税并加以处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