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2001]113号颁布时间:2001-10-23
2001年10月23日 沪税外[2001]1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
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
执行的通知
2001年9月26日 国税发[20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3月
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我国,协定适用于孟加拉国居民于1998年1
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在孟加拉国,协定适用于中国居民于
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6年
9月13日以国税函[1996]54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