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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2001]68号颁布时间:2001-11-12

     2001年11月12日 沪税地[2001]68号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通知      2001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1]770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 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 的,以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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