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479号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沪税流[2001]47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财政部驻上海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01]40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 财税[2001]147号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
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