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现行税务稽查选户办法作适当调整的通知
浦税稽[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3-12
2001年3月12日 浦税稽[2001]19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1999年12月27日,区局以浦税计(1999)如号文下发了《浦东新区
税务局日常税务稽查选户试行办法》。该办法实施后,对减少多头重复检查及检查盲
点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选户盲目、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为解决这个矛盾,
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强化以查促管的理念。经研究,对浦税计(1999)90号
文的有关选户和程序作重新规定。
一、选户环节
改变由区局直接选户交分局、大队检查的办法,实行两个层面的选户:
1.根据区局全年工作计划安排及征管业务需要、专项检查的要求,由稽查大队
在各分局户管中先行选户,并报区局稽管处作最后确认。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
队上报检查户进行调整,然后正式确认选户结果,并将确认后的名单下达给稽查大队
以便安排工作。同时,将此名单通知各分局。
2.各分局在剔除由区局确认过的大队所选检查户后,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及日
常征管的要求,自行选户。对予已由大队选出的检查户,各分局不得再行选户或对其
安排日常检查。
3.各分局、大队的年度、季度的检查工作量由稽管处确定。
二、选户程序
1.在下一年度开始前的一个半月(11月中旬)前,根据已制订的下一年度检
查计划,由大队首先从各分局户管中作全年一次性选户。选户的原则:兼顾行业性、
各职能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平衡各分局选户量;结合各阶段工作重点;重点税源户
适当选户;工作量与选户量相互配比。
2.在下一年度开始前的11月下旬,大队将初选户上报区局稽管处,区局稽管
处在与有关分局协调后,正式确认大队检查户名单,并于12月中旬前下达给稽查大
队实施检查。
3.各分局在剔除由区局确认过的大队选户后,在下一年度开始前的12月中旬,
按年(季)自行选户,并将所选户清册以软盘形式报区局稽管处备案。
4.大队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分步实施检查。对检查的情况,于每一季度结束后
的次月30日前,以软盘形式反馈各有关分局、以便分局充实户管信息。
考虑到实施本办法相应的计算机开发等配套措施尚处于准备阶段,故本办法从2
00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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