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稽[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3-12
2001年3月12日 浦税稽[2001]21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
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沪税稽[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执行。对各分局发票所及征收点认证岗位上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发票在20
01年7月1日前按下列步骤实施稽核:
一、发票所及征收点认证岗位上发现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
即扣留抵扣联原件,暂不予抵扣税款,同时给纳税人出具换票证。
二、由上述部门安排人员将发票抵扣联及其相应的电子数据软盘、填制的《防伪
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以及《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
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账》(一式二份),于当日移送分局稽管科。若专用
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移送,同时直接电告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
该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传真至总局、
市局、区局,号码分别为:010-63417972、63210186 585
29213。
三、分局稽管科委托协查岗位负责接收发票所或征收点移送的上述发票及软盘,
并将软盘数据与专用发票数据加以核对,若一致,则在《移送-接收台账》上签收,
一份交回移送单位。若不一致,则移送单位带回软盘审核后重新移送。
四、分局稽管科委托协查岗位接收上述资料后,立即区分该发票的销货方是否属
“五省四市”。如是,则将该发票数据导入协查系统(包括销货方属本分局范围的发
票),并做好委托登记,经协查系统领导岗位审核后发送;如不属“五省四市”范围,
则以信函方式发送,并做好委托协查台账(国税发明电〈2000〉55号附件2)。
五、当分局稽管科收到受托方的协查结果时,应即进行审核,对确认该发票属正
常情况的,其专用发票原件返还给原移送单位,由原移送单位退还给企业并暂予抵扣;
否则移送分局查账所进一步查处。
六、分局稽管科依据协查系统自动生成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
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按月进行协查动态分析
并于次月8日前将协查分析情况报告上报区局稽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
行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2月23日 沪税稽[2001]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2001]129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2001年2月7日 国税函[2001]129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质量,解决各地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现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3: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一
问: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安装使用单位能否扩大到直属分局、
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答:1.根据《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
号)第三条的规定: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国税局稽查局、
地(市)国税局稽查局、县(区)国税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市辖区内实行一
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国税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国税局
稽查局、县(区)国税局稽查局管理。
2.各省、地(市)国税局涉外分局不得安装使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3.各地(市)国税局所辖具有属地管理的直属分局和开发区分局,且内设稽查
局的,可在稽查局内安装使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问: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如何设置协查系统级别?
答:协查系统应用软件分为两种版本,即县(区)级协查系统和地(市)以上级
协查系统。
1.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为直辖市,设置为总局的直接下级,直辖市国税局
稽查局运行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税务机关级别设置为省级;直辖市国税局稽查
局所管辖的县(区)国税局稽查局运行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税务机关级别设置
为市级,但是不需要使用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的上级对下级管理功能(分捡处理
除外)、综合查询中的中转协查查询功能。
2.大连、宁波、青岛和深圳为计划单列市,设置为总局的直接下级,计划单列
市国税局稽查局运行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税务机关级别设置为市级;计划单列
市所管辖的县(区)国税局稽查局运行县(区)级协查系统,税务机关级别设置为县
(区)级。
问:2001年7月1日前,涉及22个省(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协查如何操作?
答:五省四市范围内有疑问的(包括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比对不符、缺联、失
控、作废、重号)、已证实虚开的专用发票涉及22个省(自治区)的,其协查信息
不能录入协查系统,一律通过信函方式进行协查;同时,按照国税明电[2000]
55号规定登记委托协查台账、受托协查台账,依协查系统统计报表的格式,手工统
计相关协查数据,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问:如何将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软盘数据导人协查系统?
答:1.依据国税明电[2000]55号规定,稽查局须通过协查系统对征收
机关移送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软盘数据与专用发票原件进行核对;软盘数
据与专用发票原件一致的,将软盘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同时签收;软盘数据与专用发
票原件不一致的,不予签收,征收机关须带回软盘,审核后重新移送。
2.协查系统以文本文件形式导入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软盘数据时,选
择文件名,点击“导入”,系统提示“文件格式错误”:
从认证系统接收软盘数据应该选择专用发票数据文件,一般情况下文件名为:JS
00201.txt;操作人员可能错误选择了控制文件,如:controll.txt。解决办
法:选择专用发票数据文件重新导入软盘数据。
3.协查系统以专用发票数据文件的形式导入认证系统软盘数据时,选择文件名,
点击“导入”,系统提示“!拒绝的权限”:
防伪认证专用发票数据文件已经被打开,或者文件属性为“只读”
解决办法;(1)关闭已经打开阅读的专用发票数据文本文件;(2)将文件属
性中“只读”属性去掉;(3)拷贝专用发票数据文本文件到一个新建的目录下,将
文件属性中“只读”属性去掉,重新导入数据。
4.在2001年1月13日的协查系统的补丁盘中,从认证系统导人数据的
功能已经做了强化,增加了对认证系统导出的认证不符的软盘数据文件的检验,避免
从认证系统导出错误的专用发票数据进入协查系统。操作步骤如下:
(1)选择一个认证系统导出的认证不符的数据文件(文件名一般为J9002
01.txt),点击“检查文件”,系统会检验该数据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总局规定
的接口要求,若格式不符合接口规定,系统会给出错误提示,并报告错误原因;若格
式满足接口规定,系统会在界面中显示出该文件中的专用发票信息及系统是否可以接
收。
(2)当确认该数据文件中有系统可以接收的专用发票数据时,点击“接收专用
发票数据”,系统将可以接收的专用发票写入库中,生成一笔协查。错误信息、重号
专用发票、五省四市以外的专用发票均写入一个***rest.txt的文件中(***是导入
时读取的文件名,文件写入路径由操作人员自行选择),不导入协查系统,该文件可
以查阅。
5.操作人员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数据接收到协查系统后,必须按“补充纳税
人信息”按钮将本方纳税人相关信息补齐后,才能发出协查。
问: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接收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其中应由本级查处
的如何操作?
答: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应由本级查处的,应视同异地协查专用发票
导入协查系统,作为委托信息上网发送,协查系统会自动判断并将此委托信息传回本
级,此时本级又作为此协查信息的受托方。本级对此协查信息的统计应分别按照委托
和受托来统计。
问:经审核协查结果,确认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属正常情况的,其专用
发票原件如何处理?
答:委托方在收到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以后,应立即进行审核。
对确认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属正常情况的,其专用发票原件返还给征收机关。
同时,做好返还登记台账。
问:在委托协查领导审批、受托协查结果领导审批和上级对请求组织协查的审批
中,“请上级领导审批”选项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本税务机关稽查局协查领导岗位的领导,认为该协查情况复杂或案情严
重,不能确定审批意见,需报请本机关内的上一级领导审批的情况。
问:在受托协查领导审批中“请其他领导继续审批”选项的含义是什么?
答:本税务机关审批此项程序的领导本人不是直接负责实施协查的负责人,需要
直接负责实施协查的领导确认协查开始,此时转交直接负责人审批,确定协查开始实
施。
问:委托录入和委托修改中的“请上级组织协查”含义是什么?
答:协查案件的价税合计超过本级税务机关的处理权限(1千万元以上不满5千
万元的由地市级稽查局组织协查,5千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稽查局组织协查,
1亿元以上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范围时,委托方在做委托录入或委托修改时,须
选中“请上级组织协查”按钮,请求上级机关组织协查。
目前,协查系统协查信息来源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且价税合计达到“请上级组
织协查”标准的,协查系统自动做“请上级组织协查”处理,请涉及的上级机关不予
作组织协查的操作,协查系统将自动将协查信息发送网络,从而实现协查在同级之间
的进行。
问:在协查信息发送前查看协查系统的专用发票协查函,为什么显示日期是“0
000年00月00日”?
答:专用发票协查函上显示的日期是委托协查提交网络的日期,在该协查没有提
交网络以前,该协查是不生效的,因此没有日期记录,协查函显示“0000年00
月00日”是正常情况。
问:如果本次协查所附专用发票涉及不同地区,在委托方协查函的函头显示的是
多个涉及地区名称,而不是指定到某一个受托地区,发到每个受托地时是否也是这样
显示?
答:专用发票协查规则之一是一个委托方可以对应多个受托方,所以如果受托方
为多个,则在委托方专用发票协查函函头显示多个受托地区的名称是正常的;经过系
统自动传输后,各受托地接收到的是纳税人属于本地区的专用发票,在受托方显示和
打印的协查函函头就是本地区税务机关名称,不会出现多个地区名称的情况。
问:在进入系统各功能模块时,界面右下脚应显示本税务机关名称的位置,却错
误显示为“?????”,是什么原因?
答:这是因为客户端操作系统字体设置与数据库服务器端系统字体设置不兼容。
解决办法是在Windows操作系统开始菜单中选择运行,输入“regedit”,编辑系统注
册表,修改数据项:HKEY-LOCAL-MACHINE\SOFTWARE\ORACLE\NLS-LANG为:americ
an-america..us7ascii
问:为什么委托协查信息在本级发送和委托协查信息在上级中转时,协查信息状
态一直显示为“待流向检查状态”?
答:目前发现协查系统在频繁调用稽核系统查询纳税人的API服务时,会导致稽
核系统积累大量子进程,引起系统阻塞,协查系统的日志显示“协查系统调用稽核系统查询纳税人的API服务错误”,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提交网络的数据保持“待流向检查状态”。该问题在2001年1月13日的协查系统的补丁盘中已解决。如果仍有该问题,重新启动协查系统的应用服务器可以解决。
问:如何确定--笔协查(或协查结果)是否已发送?
答:1.若协查的状态为:“整包提交”或“待流向检查”说明协查数据仍在协
查的数据库中没有发送:
2.若协查的状态为:“已提交”说明协查数据已经提交到后台网络发送库,此
时可以通过传输模块中的“查询数据的发送与接收”功能查询数据发送情况:
数据状态为:“已提出未发送”,数据等待发送;
数据状态为:“已发送”,数据成功发送,且接收方已成功接收。
3.若协查结果单的状态为:“已发送协查结果”说明协查数据已经提交到后台
网络发送库,此时可以通过传输模块中的“查询数据的发送与接收”功能查询数据发
送情况:
数据状态为:“已提出未发送”,数据等待发送;
数据状态为:“已发送”,数据成功发送,且接收方已成功接收。
问:如何确定一笔协查(或协查结果)是否成功接收?
答:若想知道下级或上级发给自己的数据是否已接收到,需要通过传输模块中的
“查询数据的发送与接收”功能查询数据接收情况:
数据状态为:“已接收并提入库”,数据已提入,前台可以查询到;
数据状态为“已接收未提入库”,数据已接收,但未提入库,前台查询不到,
“查询数据的发送与接收”中的接收数据中没有该数据,说明本级没有接收。
问:在专用发票协查函的落款文字中有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和邮政编码,它们的内容在系统的哪一处功能中输入和修改?
答: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属于协查系统本地参数
数据。从协查系统主界面进入“系统管理”,“设置本地系统参数”、可以输入和修
改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等数据,点击“保存”按钮,
输入和修改即生效。
为厂便于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协查工作合作、联系,便于上级实现对协查工作的监
控、管理,总局统一要求:各地在进行协查信息发送时,委托方税务机关必须向受托
方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上级通过监
控。掌握委托方发送协查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此项目列入考核内容。
问:为什么委托方显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受托方税务机关名称有的情况下
会包含类似“地区430602”,“地区320208”等字样?
答:专用发票协查函受托方税务机关名称是根据此协查包括的发票的指定受托方
决定的,在发票没有指定受托方的情况下,取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作为受托
方的地区编号,并且在全国地区编码表中查询相应的地区名称作为受托方税务机关的
名称。因此,如果发票没有指定受托方,取得的地区编号在本系统全国地区编码表中
也不存在,系统只能直接显示“地区”+地区编号。故,总局要求:各级信息中心要
随时逐级上报辖区内行政区划代码变更情况,以便于总局统一进行协查系统全国地区
编码表的维护。
问:各级国税局稽查局目前使用的协查系统如何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
统计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第
十九条的规定,省局稽查局应当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总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
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目前协查系统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与
《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
结果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专
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
系统提供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一律设置成月报方式。故,要求县(区)国税局
稽查局、地(市)国税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每月2-4日,进入“统计监控”-
“上报统计表”,分别作“统计本级”、“本期统计汇总”,即完成上报上月各类统
计表的工作。在协查系统应用软件升级前,由总局稽查局依据协查系统月报表,人工
汇总生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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