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沪税政二[1995]33号颁布时间:1995-06-28
1995年6月28日 沪税政二[1995]33号
附件: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
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
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祖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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