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公、私)出境完税证明单》的通知
沪税政四(1993)20号颁布时间:1993-10-06
1993年10月6日 沪税政四(1993)20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人员因公、因私
出境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协同公安部门
一起搞好对出境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市局特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公、私)
出境完税证明单》〔附后(编者注:略)〕。凡属个体业主、私营企业投资者因
公、因私申请出境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因公申请出境
的应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区、县税务机
关要认真审核该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纳税情况,要求其在出境前必须缴清应纳税
款,办结有关税务事项,然后正确、及时地填写“完税证明单”,并加盖公章。
该“完税证明单”仅限于证明纳税人在办理证明时已缴清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的
全部税款及缴销票证情况,不作其它证明之用。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因(公、私)出境完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一份由出境人交负责出境管理的公安机关;一份由出证机关留存;一份报市局税
政四处备案。
本通知从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