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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沪检办(1993)15号颁布时间:1993-08-26

     1993年8月26日 沪检办(1993)15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开展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经 市大检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报经市府领导同意,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实施办法:   一、大检查的指导思想   国务院通知指出:“开展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 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比较普遍, 有的还相当严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中央六号文件为指导,以国家现行财经 法规为准绳,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 行为,确保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今年开展大检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搞好 今年的大检查,有利于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宏观调控,推行财税 改革;可以追回一大笔流失和被非法侵占的财政收入,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支持 改革开放和国家重点建设;有助于抑制涨价、乱收费,控制物价总水平,保持社 会安定团结;有助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惩治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提高 全民族的遵纪守法观念。事关重大,任务艰巨,务必抓紧抓实。在大检查中,要 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改 革,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大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检查范围是所有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 团体(三资企业税收检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大检查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专顷检查由税务部门另行部署)。检查的重点是:(1)金融、保险企业,以及 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2)石油天然气、石化、烟草、电力行业中的大中型企 业;(3)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 (4)各级政府部门办的各类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第三 产业;(5)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经济执法部门。   检查时限是1992年第四季度以来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1992 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大检查的内容   今年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各项财政、税收、财务 和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是否依法征收了 各种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有无越权减免、停征税种、 调低税率问题;2、有无偷漏税款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有无隐瞒、截留、 侵占应交财政的利润和收入;4、是否依法缴纳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 调节基金,有无偷漏的问题;5、在财务会计接轨转帐过程中,有否不按规定任 意冲减国家固定基金和国家流动基金,在期间费用分摊上,不按规定转帐任意 调节利润,不按规定结算销售,隐匿销售收入;6、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 用开支标准和用途,有无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有否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 个人所有,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7、新办的全民或集 体第三产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8、是否遵 守控购规定和有关金融制度,有否未经批准随意购买控购商品,以及擅自印制、 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9、公款私存,将帐内的资金转为帐外资金, 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国家和单位的资财、各种罚没收入、社会捐助资金 和物资;10、是否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有无对国家定价的商品越权定价和提价的 问题;11、有否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哄抬物价和其他违反物价规定的问题; 12、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四、大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八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分为单位自查、 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普遍自查是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区别其他监督检查工 作的主要特征,也是整个大检查工作的基础。所有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 会团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另行部署),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和 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力求将违纪问题解决在自查之中。 自查截止期最迟不得超过九月底。自查结束后,都要填写《自查报告表》,分别 报送主管财政、税务、物价部门,中央在沪单位还应报送市大检查办公室一份。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组织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自查辅 导,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把自查的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要切实做好 《自查报告表》的审核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是搞好大检查工作的关键。各级大检办、财 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及早组织安排力量,做好检查前的培训工作,及 时进点开展重点检查。组织重点检查时,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有一定面的要求, 对那些不认真自查的企事业单位,则要进行重点检查,确保重点检查面不低于国 务院《通知》规定的40%的比例。对重点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同时做 到边定案、边处理、边入库。对少数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在核实定 案之后,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借以扩大影响,引起震动,威慑违法违纪 者,教育广大群众,重点检查时间从十月初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   (三)总结整改阶段。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自查和重点检 查的各项收尾工作;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被查单位建立健 全财会制度,堵塞违纪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违纪款项 的调帐、入库情况的抽查;真正做到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以提高 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在大检查的整个过程中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在大检查开始 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层层发动、层层动员;在大检查的各个阶段,要根据各个时 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工作,一步一步把 大检查工作引向深入。要通过学习和宣传,加深对开展大检查必要性和重要性的 认识,逐步减少和消除对大检查工作的厌烦和畏难情绪,为开展大检查排除干扰, 扫清障碍,使今年大检查在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大检查有关政策问题   在大检查期间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根据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理,对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发生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均按《税收征管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需 要,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一)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部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已, 带头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对于国家现行法律和最近党中央、国务 院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中已经明令禁止的,要坚决刹住。凡有继续违反和明知故 犯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对于转换经营机制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赋予企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要依法予以保护,没有落实到位的还要督促到位;对于趁改革开放之机,采取各 种不正当手段,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严重侵占国家利益的行为,要 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因财会人员对《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不熟悉,在财务接轨 过程中造成的一般性的调帐误差问题,改正后可酌情从宽处理;对于钻新老财会 制度衔接的空子,弄虚作假,编造假帐,任意冲销国家固定基金和国家流动基金, 乱挤成本,隐匿销售,偷漏税收等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所有企业和单位都要认真搞好自查,争取从宽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 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按规定调整帐目,如数补交违纪款项后,可从 宽处理。   (五)下列行为属故意偷税,一经发现应从严处理。   1、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私设小金库,将应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列 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面,进行私分或存放对方单位随时支用,偷逃税收的。   2、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各种收入,采取不开统一发票、开 假发票、使用报废发票,以收据代发票以及开发票以大头小尾(发票正联与存根 数字不符)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收的。   3、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和伪造单据,骗取出口退税的。   4、在实施财务会计接轨过程中,弄虚作假,涂改帐册凭证,编造假帐,任 意冲销国家固定资金和国家流动资金,隐匿销售收入,任意调节利润,偷逃国家 税收的。   5、虚列进货、虚列加工费用、虚列预提费用、虚列其他费用,故意抬高成 本,偷逃税收的。   6、由单位自查或者被检查部门检查发现的违纪问题,经财政、税务、审计 部门核定通知调帐纠正,但单位不调帐补缴,或者补缴后又转帐冲回,偷逃税 收的。   7、其他用欺编、隐瞒手段,弄虚作假,明知故犯偷逃税收的。   上列故意偷逃税收行为,属于自查的,除了照章补交各项税款和“两金”外, 还要根据自查出来的税款所属时期的不同,分别按《税收征管条例》或《税收征 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被查出来的应缴未缴税款,除了照章补交各项税款 和“两金”外,还要根据被查出来的税款所属时期的不同,分别按照《税收征管 条例》或《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对属于计算超上交返回的 部分,在计算超上交返回时予以剔除。   被查不属以上故意偷逃税收行为的违纪问题,根据被查从严的政策,也要分 别按《税收征管条例》或《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实施《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以后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 为,一律按新颁布的财会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实施《财务通则》、《会 计准则》以前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一律按原财务规定处理,对检查出来的 问题除应由专项基金列支而挤占成本费用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调帐,如数冲减应 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金等科目余额外,其余各项不再作调整帐目处理, 一律按查出的违纪金额计算各项税收和“两金”的计征额,照章收缴各项税款和 “两金”。   (七)关于虚报利润或虚盈实亏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核算企业的盈利,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利润或虚盈实亏,骗取效益工资和谋 取个人好处。凡自查纠正的,调整企业经营利润、相应调减效益工资,可不作处 理;凡重点检查出来的,除调整利润、相应减少效益工资和追回个人谋取的好处 外,还要对直接责任者根据《会计法》作出处理。   (八)关于应交“两金”的计算和查补偷漏“两金”的处理问题。凡属实施 《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前的应交“两金”,仍按老办法计算缴纳;凡属实 施《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后的应交“两金”,一律依计税利润扣除所得税 后的利润数额作为计征额,按规定比例计算缴纳“两金”(计征额还应包括企业 超承包返回的所得税部分)。凡大检查中查补的利润一律按新办法计征“两金”。   (九)私设“小金库”问题。凡自查出来的,按“小金库”资金的收入发生 额上交财政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两金”),或按“小金库”资金收入 发生额的资金来源,分别补交税、费和“两金”,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 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单位的财务部门帐内,列作盈余公积金;被查出来的, 除将“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额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外,还应处以相当于“小金库” 资金收入额一至二倍的罚款。自查或被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其截止检查时 的滚存结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应交财政款项的,应用能收回的“小金库资金补足, 不得用盈余公积金补交。  (十)关于擅自印制、发售各种代市购物券的问题。在国务院明确四月底前一 律取消各种代市购物券后,发行的所有代币购物券至今还有未转销售,仍宕在应 付暂收帐户上的,应及时转销售。被查出来的,除补交税款外,还要根据《税收 征管法》予以处罚。五月份以来,继续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至今没有转销售, 仍宕在应付暂收帐户上的,凡自查出来的,一律转作销售照章交税款;被查出来 的,除照章补缴税款外,还要处以代市购物券发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凡五月份以后继续购买、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自查出来的,不准列入成 本费用,要如数冲减应付工资;被查出来的,除要如数冲减应付工资外,还要处 以购买代币购物券发生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对少数严重违纪的发售或购买单位, 一律按全部发生额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十一)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重点抽查中查出所属企业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对主管部门可视同自查处理。至于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则可在国家规定的 范围内,根据查出其违法违纪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十二)对有严重违法违纪和屡查屡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除按现行财经法 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 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十三)各种应交违法违纪的款项,按国家现行的财政体制收缴,优先入库。 如有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划拨扣缴。少数资金确有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 经营的单位,在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企业和单位已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在会计帐目和报表上如实反映,欠交的税利、 ”两金“等,一般可不作违纪问题处理,但要督促其安排好资金,及时交纳入库。   (十四)违反物价法规、外汇法规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按现行有关法规处理。   (十五)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 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阻挠、 破坏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作出其他的处理;所有 参加大检查的工作人员应率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十六)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大检查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防止频繁进点,重复检查。 要尽可能组织联合检查组进点检查,不能联合检查而由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 分别进行单项检查的,不应视为重复检查。   国内联营企业和股份制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三资企业,由当地税 务机关负责进行税收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的军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品部分 的税收问题由地方进行检查,财务问题(含“两金”)由军队负责检查。   (十七)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或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大检查中作 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被查单位对各级 大检查办公室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财政部门的复议程序 申请复议。对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分别按各该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六、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今年的大检查 工作市政府由孟建柱副市长负责,同时由市领导及人大、政协和财政、税务、物 价、审计、银行、工商、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同志组成大检查领导小 组。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由一名领导负 责大检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邀请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 工作。在大检查期间,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汇报大检查开展情况,接受监 督。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在大检查期间,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 要集中力量投入大检查,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 合作。各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大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   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有权依法检查和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要写出总结,抄送市大检查办公室。   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 附送:上海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负责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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