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放开粮油购销价格、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内中方职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3)137号颁布时间:1993-07-29
1993年7月29日 沪税外(1993)137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从1993年4月1日起放开粮油购销价格,从7月份起
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的决定,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民政
局、市人民政府教卫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放开粮油购销
价格后适当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民用煤、
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有关补贴的范围、对象、
标准、形式、资金来源及财务问题的处理等,现就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中方
职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沪税政二(1989)84号、沪税外(1991)94号、沪税外(1991)140
号、沪税外(1992)46号、沪税外(1992)129号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
中方职工采用实际工资方式,综合扣除额四、五月份调整为259元,从六月份起
调整为274元;对采用名义工资方式,综合扣除额四、五月份调整为262元,从
六月份起调整为277元。